美国和西班牙和平条约(节录)(1898年12月10日订于巴黎)
第一条 西班牙放弃对古巴的一切主权要求和所有权。 当西班牙撤离这个岛屿而由美国占领时,只要这种占领继续下去,美国将承担和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因这种占领而产生的保护生命和财产的义务。 第二条 西班牙将波多黎各岛和在西印度群岛中目前由西班牙统治的其他岛屿,以及在马里亚纳群岛或拉德鲁内群岛的关岛割让给美国。 第三条 西班牙应将称为菲律宾岛屿的群岛和包括在以下界线内的岛屿割让给美国: …… 美国将在互换本条约批准书之后的三个月内付给西班牙总额为二千万美元的款项。 第十五条 每一国政府应在十年期间内在所有的港口税方面,包括进港和结关费用、灯塔税和吨位税等,对另一国的商船给予同其本国不从事沿海贸易的商船同样的待遇。 任何一国在六个月之前通知另一国,本条款得随时终止。 第十六条 双方谅解,美国在本条约中对古巴承担的任何义务应限制在美国占领期间;但是,在上述占领结束之后它将建议在该岛上建立的政府继续承担上述义务。 第十七条 本条约应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由美国总统批准;并由西班牙女摄政王陛下批准。批准书从本日起六个月之内(或尽可能更早地)在华盛顿互换。 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公元1898年12月10日订于巴黎。一式两份。